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具体包括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工作场所职业病安全危害检测是由什么单位检测的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首夏犹清和,芳草亦未歇。
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这个可能作废了,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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