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1. 化学因素: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烟尘等;
2. 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
3. 生物因素:如病原体、微生物、昆虫、动物毒素等;
4. 人类因素:如长时间的工作状态、职业压力、睡眠不足、身体疲劳等;
5. 环境因素:如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分为四类,即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和人因因素。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射线、高温、低温、高压、低压、光线等;化学因素包括毒物、有害物质、有害气体等;生物因素包括病原体、致病微生物、有毒动物、植物等;人因因素包括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心理因素等。
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身体造成危害,对于防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同时,人们需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和了解,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和振动、高温、低温、高压、低压、机械刺激、电磁辐射、人因因素等多个方面。
其中,化学因素包括有机、无机和生物化学物质等;物理因素包括辐射、噪声、振动、电场、电磁场、气压、高温、低温等;生物因素包括微生物、动植物等;粉尘主要有矽尘、水泥尘、木尘、焊接烟尘等;放射性物质包括α、β、γ等;人因因素包括加班、过度劳累、心理影响等。
这些危害因素对于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对这些危害因素的防范和控制。
一、粉尘类
矽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
二、放射性物质类
三、化学物质类
铅;汞;锰;镉;铍;铊;钡;钒;磷;砷;铀;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偏二甲基肼;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一甲胺;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二甲基甲酰胺;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2002年起实施的职业病目录新增多少种职业病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有没有法定和非法定之称
没有。
职业病应只限于《职业病防范法》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中涵盖的十类职业病: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及卫生部后续又发布的几种职业病,如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等这一特定范围。
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让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应该是有法定非法定的。比如尘肺病就是矿山、煤矿等行业法定的职业病,在治疗报销方面有特殊规定。但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人,不少久坐形成的颈椎病、腰椎病也是职业病但不是法定的。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15种还是132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应该是132种。
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类别仍为10类。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硬金属肺病
白斑
爆震聋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绵肺等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爆震聋等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手臂振动病等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15种职业病一共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
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均可引起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安全风险等级怎么划分
1. 职业病危害安全风险等级可以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2. 职业病危害安全风险等级是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程度、暴露人数、暴露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的。
评价标准中会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分别评价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其中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又会分为高度、重点和普通三个级别。
3. 对于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针对不同等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控措施,有助于有效预防、治理职业病,减少职业病给工人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不良影响。
2021职业病防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2. 修订全过程: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 《》是一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2.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它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加强了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提出了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
3.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它也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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