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特点和实践经验制定的。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职业过程中,由于接触、吸入、摄入、皮肤接触等途径接触有害物质或者进行特定作业导致身体发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经诊断和评估,与该职业的病因、病理和临床表现相一致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可以为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预防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公布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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