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改进工作环境、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对监测和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中,针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与处理有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这项制度核心内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事故报告、统计以及调查处理。
2、【劳动法】第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释义】本条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4、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这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这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_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_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调_处理制度。
6、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7、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制度[strong]职业病审核制度[/strong]: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及档案制度:各部门需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及相关档案。这些档案有助于追踪和管理职业卫生状况,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建设项目必须遵循“三同时”审查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认可等程序,确保新建项目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风险。为了降低职业病风险,企业应对产生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等。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这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基础,明确了企业内部各级、各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
5、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内容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涵盖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6、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7、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strong]职业病审核制度[/strong];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1、一)职业病诊断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3、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5、职业病报告制度 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防保组。医院防保组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6、应向劳动鉴定组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依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害作业单位应对职业病患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必要时调换工作岗位或妥善安置。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客观、公正和及时,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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