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的监测范围
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包括: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和部队。卫生监管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是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一般有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有关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各类学习培训,掌握相关知识;
第二、必须掌握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在工作中发现职业危害方面的隐患必须立即上报;
第四、也是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职业接触超过卫生限值是什么条件
职业接触超过卫生限值是诊断为职业病的必要条件。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对人有破坏人体正常的防御功能、可引起肺部疾病、致癌、毒性作用、对皮肤局部危害作用,所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有什么区别
职业卫生也叫劳动卫生。它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学科。
在生产劳动中,凡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病因明确,所接触的病因大多可以检测出来,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愈后对身体无影响;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职业安全的范围大,包含职业卫生这块。差别在于:安全注重预防,针对机器、作业环境的改善,力求设备更先进,更完善,在客观条件上减少人员伤害。
职业卫生是注重个人防护,在主观上减少员工伤害,同时也包括工伤急救、工伤申请、伤残鉴定等后续处理,也包括岗前、岗中、岗后特殊体检,确保从事某一工作的员工健康。
安全和卫生是紧密联系的,安全如果做不好,后续的卫生就吃力了。
比如,安全不好,经常发生工伤,那么做卫生这块的人会忙死的,急救送医、工伤申请、申请鉴定。职业卫生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
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
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职业健康
国家职业病防治心得体会怎样写
搞好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职业危害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使企业现场生产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安全环境日益好转,职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发病率逐年降低。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有()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党的二十大在京开幕 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应急管理部:国家尘肺病诊疗中心获批组建
上海交通大学鲍勇:从五方面解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9月7日中宣部新闻发布会:职业病防控更有效有力 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维权有道,职业病网获全国职业病患者多封感谢信
前沿观察:加强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
职业健康标委会职业病诊断组审查会在北京召开
国家卫健委答复“推行尘肺病责任险立法”建议:将深入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