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确定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认定申请
按照自然日历数计算,30日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多少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工伤报告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后来,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后来条例经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对工伤报告的规定了,直接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还是有一定限制的。
如果没有离职,可以随时申请做职业病鉴定。
如果离职了,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这么两个条件:
一是离职后未从事过其他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二是在检查后(也就是职业病鉴定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不“背黑锅”,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该越早越好。
员工在厂里十个月后生病确诊肺癌可以鉴定为职业病吗
员工在厂里十个月后确诊肺癌可以鉴定为职业病吗?
题目里没有明确员工在厂里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会接触到哪些有害致癌物质。那么我们就职业病做个简单的分析。
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国家有一个法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只有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关于肿瘤因素所致癌症的有以下几种: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
综上即满足以上一、四、五、七、八情况因素所致的肺癌方可认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还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样才跟能确定员工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肺癌。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指教,点赞关注~
首先需要确定三个事情,第一你个人是否吸烟,第二发病时间什么时候,明确的说癌症几期,第三工作的地方是无尘车间,还是粉尘较多。
判定尘肺病或者职业病必须满足条件,工厂确实有造成职业病的不良环境,同时可以出具证明。发病时间为入职以后,一般入厂都有体检报告,可以证明这一点。
假如符合以上要求,自己并无吸烟等不良嗜好,无家族性遗传病史,可以申请职业病赔偿。但是癌症不属于职业病范畴,而且发病期时间较长,癌细胞在体内潜伏时间起码三年以上。
就目前这种情况,个人建议,还是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治疗,生病不可怕,可怕的是被病魔吓倒,心理防线没了,人就不好了。目前已确诊疾病的情况下,当然最好是能够由公司赔偿,先结合自己厂方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职业病范畴。如果不能判定,那就走职工医保,尽量多报销一部分。正常情况下,工作10个月已经开始缴纳保险,假如没有职工医保的话,可以就保险这个事跟公司谈赔偿问题,就医原本保险可报销部分由公司承担。毕竟公司不是冤大头,所以理论上属于自己的权益,尽量争取,如果公司能力以外的,只好自己负担。
说多无益,治病要紧。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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