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关于工作中职业病是怎么样规定的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3、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4、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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