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学性眼部灼伤的职业防护与临床管理规范
化学性眼部灼伤是工业生产及实验室作业中常见的职业性眼外伤,其发生机制主要涉及化学物质与眼表组织的直接接触所引发的急性损伤。此类损伤具有起病急、进展快、损伤程度与化学物性质、浓度及接触时间密切相关的特点,严重者可导致角膜混浊、穿孔、睑球粘连甚至视力永久丧失。因此,建立系统化的职业防护体系与规范的临床处理路径,是保障从业人员眼部健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环节。
## 一、损伤机制与临床分型
化学性灼伤的严重性取决于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通常可分为两大类:
1. **碱性灼伤**:常见致伤物包括氢氧化钠、氨水、石灰等。碱性物质具有脂溶性与水溶性,可迅速穿透角膜上皮屏障,与组织蛋白发生皂化反应,并持续向深部渗透,导致角膜基质层溶解、虹膜睫状体炎及继发性青光眼,损伤常呈进行性加重。 2. **酸性灼伤**:常见致伤物如硫酸、盐酸、硝酸等。酸性物质可使组织蛋白发生凝固性坏死,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屏障,限制其向深部渗透,故损伤深度通常较碱性灼伤表浅。但高浓度强酸同样可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国际通用的Hughes分级或Roper-Hall改良分级,临床常依据角膜混浊程度、结膜缺血范围评估损伤严重度,以指导治疗及判断预后。
## 二、法律法规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化学性职业伤害的发生。具体到眼部防护,需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明确要求接触化学性飞溅物、气溶胶的作业岗位,必须根据危害评估结果,选用符合**GB 14866-2006 《眼面防护具》** 标准的防护眼镜、面罩或洗眼设备。 *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存在化学性眼部伤害风险的场所,应在工作区域就近设置紧急冲淋洗眼设备,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米,并保证持续供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调对化学品的储存、标识、使用及应急处理进行全程管控。
## 三、系统性防护体系的构建要点
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建立涵盖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与个人防护的“三位一体”防护体系:
1. **工程控制**:优先采用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装置,从根本上减少劳动者直接接触化学品的风险。 2. **管理控制**: * **制度与规程**:制定严格的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制度及应急预案。 * **培训与教育**:对全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内容需包括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与佩戴、应急处置流程(尤其是眼部冲洗的“黄金时间”——接触后立即、持续冲洗至少15-30分钟)。 * **警示标识**:在危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冲淋洗眼设备指引。 * **健康监护**: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 **个人防护装备(PPE)**:根据作业环境危害等级,强制配备并监督使用防化学飞溅护目镜、全面罩、防化服等。所有PPE须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换。
## 四、现场急救与医疗处理原则
一旦发生化学性眼灼伤,现场急救至关重要,其效果直接关系到最终预后:
1. **立即冲洗**:争分夺秒,就近使用大量清洁水或生理盐水持续冲洗伤眼,翻开眼睑确保结膜囊穹窿部得到充分冲洗,时间不少于30分钟。现场冲淋设备应保证单手即可快速开启。 2. **及时转运**:初步冲洗后,立即将伤员送往具备眼科急诊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医生化学物的具体名称与接触情况。 3. **医疗处理**:医疗机构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 **再次彻底冲洗与探查**:在表面麻醉下,用生理盐水或平衡盐溶液进一步冲洗,并仔细清除残留于结膜囊、穹窿部的化学颗粒。 * **药物治疗**:早期充分抗炎(局部及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需注意后期角膜融解风险)、控制感染、促进上皮修复(如自体血清、重组表皮生长因子)、缓解睫状肌痉挛、控制眼压。 * **手术治疗**:对于重度灼伤,可能需行羊膜移植、睑球粘连分离、角膜移植等手术以挽救眼球结构和视力。
## 结论
化学性眼部灼伤的防治是一项涉及职业卫生管理、临床急诊医学和康复医学的系统工程。用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构建并落实科学、合规的综合性防护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同时,强化一线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与急救技能,确保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实施规范、有效的现场处置,为后续专业医疗救治赢得宝贵时间,从而最终实现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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