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病目录分为10大类132种,其中职业性传染病为一类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莱姆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年在全世界流行以来时至今日(2022.6.17)已有5.3亿多人员感染,死亡人数已达630多万例,我国广大医技人员,人民警察等为我国新冠肺炎控制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之流汗、汗血,有的付出了生命;为全世界控制新冠肺炎制定了标准、树立了榜样。
国家卫健委已于2021年7月30日发出了《修订职业病目录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已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名单目录,时间已经过去一年了,时至今日“只听楼梯响、不见下楼人”。
为此,尽快将新冠肺炎纳入职业病目录,理由如下:
一、新冠肺炎自2019年爆发以来,对国家、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作为全球性的传染病,将持续存在多年,对行业工作者来说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诊断标准较明确;
二、新冠肺炎符合职业病的构成要件特点:患病主体为一线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从事职业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因新冠肺炎不分人群限制),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病毒类型(因病毒也在不断的变异,增加了传染的不确定性)。
三、新冠肺炎导致的后遗症较严重,医学证明除对对肺部产生损伤外,对脑神经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力和生活质量能力。
四、有些国家率先走到了前列,如2020年以来,南非、挪威、阿根廷、法国率先将covid-19视为职业病。(见附录:有关国家和地区率先公布职业病目录名单)
综上所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职业性传染病的基本特点,国家列入职业病目录管理是可行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通过职业病目录程序,为职业人群的健康提供法律保护。
中国职业病网(www.zybw.com)总编 任在鸣
2022年6月28日星期二
附录: 有关国家将covid-19视为职业病的国家如下
国家及地区 | 是否认定为职业病 | 备 注 |
阿根廷 | 职业病 | 尽管是一种未列入清单的疾病,但covid-19已被接受为一种职业病,并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了一项法规。 |
澳大利亚 | 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补偿 | 澳大利亚安全工作法定机构宣布covid-19可能会得到补偿,但工人赔偿机构将在基于案例的评估后确定该员工是否被覆盖以及covid-19的收缩是否与就业充分相关。 |
比利时 | 职业病 | 联邦职业风险局宣布covid-19将被接受为感染病毒风险显着增加的医护人员(职业病代码1.404.03)以及关键部门和基本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病。 |
巴西 | 暂停监管,限制职业病索赔 | 2020年4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暂停了该法规的有效性,该法规暗示covid-19不会被视为职业病,除非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其他职业病的强制性。最近,社会保障和劳工特别秘书处发表的一份技术说明也提到了一种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病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补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联合声明,关于为因工作而感染covid-19的医疗保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工伤福利职责。 |
法国 | 职业病 | —— |
德国 | 职业病/工伤 | 德国社会事故保险(dguv)宣布,根据bk3101附件i,covid-19可能被接受为职业病,适用于具有类似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保健、实验室或其他工人,其中高于一般人群的风险。dguv修改了其初始方法,并在基于案例的评估后宣布可能确认为职业事故]。 |
意大利 | 工伤事故 | 2020年3月17日发布的一项法规将工作场所中确诊的covid-19病例视为工伤事故。 |
日本 | 按一定标准认定 | —— |
大韩民国 | 工伤/职业病 | 就业和劳工部已向韩国工人赔偿和福利服务(kcomwel)提出了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可能的认可和赔偿的问题。kcomwel公布了首例确诊病例,并在其韩文网站上附上了医疗保健和非医疗保健工作者的认可标准。 |
马来西亚 | 职业病 | 社会保障组织于2020年4月3日宣布,由于工作性质直接接触感染者后形成的covid-19将被接受为职业病。 |
挪威 | 职业病 | 自2020年3月起,具有严重并发症的covid-19已被添加到补偿性职业病清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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