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院(所)(Department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职业病的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卫生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其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工业生产中各种职业性危害与研究工作,并指导地、市开展业务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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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1980年8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规定,省、市、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所)的主要任务为:
1.负责组织本地区厂矿企业劳动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新工人就业前体检和职业病普查工作;
2.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工作;
3.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科学研究工作;
4.做好卫生监督的业务技术工作;
5.参加和指导地、市职防所开展防治工作;
6.负责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
7.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报告;
8.指导“五小工业”的卫生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各工业交通部门职业病防治所是本系统职业病防治与研究的指导中心,主要负责本系统工业生产中的职业病防治课题,协助和指导厂矿职防所(或职工医院的职业病科)开展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业务技术骨干培训工作。
地、市(区)职业病防治所主要负责本地区厂矿企业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劳动条件的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的技术工作;开展职业病普查、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厂矿卫生医疗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城市综合医院和厂矿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的调查统计报告及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工作。
在2000年以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设有各级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但在2000年后体制改革,很多职业病防治院(所)被合并到疾控中心。现有的独立职防所已经不多了,大概有二三十家,如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西省职业病防治院、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防治院、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吉林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等等(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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