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一职工退休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时被诊断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鉴定为8级伤残。现该职工以退休是劳动合同期满、属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是否要支付?若其旧伤复发,医疗费谁付?读者:毛敏
毛敏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7级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根据来信反映,该工伤职工是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谈不上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若其旧伤复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人民法院报:离职后发现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分享:噪声聋获职业病工伤赔偿后,再获赔45万
一个35岁的白血病人的请求:我想诊断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