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全生产篇”——职业病危害项目须向安监部门申报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4日,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用品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头盔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聚氨酯漆稀释剂和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而该聚氨酯漆稀释剂中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乙酸丁酯;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中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乙酸丁酯、乙酸乙酯。该公司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监部门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5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国家卫计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1月17日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照该分类目录,排查本单位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材料或工艺流程中是否存在或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若排查出或经检测机构检测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则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职能移交卫健委的地区,企业向卫健委申报)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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