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会引发与企业之间或多或少的争议。在所有工伤事故争议的维权环节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本期劳权将聚焦发生在劳动者何先生身上的一起伤害案件,希望能为与他相同情况的劳动者提个醒。
案件回放
经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工作
文化水平不高的李先生长期在建筑工地从事项目工作,做一些设备的装配、搬运等工作。一直以来,他都是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做,从未有过差错。2017年8月,正好做完之前一个工程项目的何先生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长兴岛上的一处项目工程。据老乡介绍,这个项目工期短,任务重,紧缺人手,需要他这样的“老手”,而且待遇也不低,只有一个要求就是立刻能干。李先生一听,觉得这份工作正适合自己,便答应了老乡,只身从江苏老家来到长兴岛的这处项目工地上。
进入工地工作一个月后,何先生发现了问题,以往他在其他工地工作时,快的当天、慢的也在进入工地后的一周内会喊他去签一份文件,有的项目部签的是劳务协议,有的签的是劳动合同,虽然何先生弄不清楚这其中的关系,但他知道签订这样一份文件是上岗前必备的过程。但是在这个工地干活时,既没有公司的人来找过他,就连说日常负责管理他的李先生也没有找他签过任何文件,而社保更是没提过。对于这一情况,何先生虽然感到奇怪,但在和别的工友说起来时,其他人也没有签订过任何文件,而且大家似乎都对这个环节并不在意,因此何先生也就未放在心上,再加之入职时,公司的人承诺的工资数额实在诱人,他担心自己就这个事去问公司,会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他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真完成李先生为他布置的工作事项,丝毫不敢懈怠。
突发职业病导致住院
2017年11月李先生查出职业病住院。在得知丈夫患病后,李先生的妻子不堪打击,随后也从江苏老家赶到上海,照顾丈夫,留着上初二的儿子独自一人在老家。
至此,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这起伤害事故而陷入了艰难困苦之中。虽然家中有李先生先前打工的积蓄,但在昂贵的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面前,这些积蓄不过是杯水车薪,很快就被消耗殆尽。就在这时,一名之前曾与何先生一起打工的老乡工友来到医院探望他,在说起伤害事故处理时,他告诉何先生妻子,如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何先生应该有一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金,兴许这笔钱可以改善他家里的困难情况。
想通过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
老乡的一番话点醒了李先生的妻子,在她想来,既然丈夫是在工地上患病,那么应当是属于工伤;而既然是工伤,那么不管是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单位都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才对,因此她替病重的丈夫前往上海的工伤认定中心,希望能够通过工伤认定,为丈夫争取一定的合法权益,谁知道,她却被拦在了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门槛前。
李先生的妻子表示,自己在咨询工伤认定过程时,窗口的人员告知她,要提供三份材料,方能进行认定:(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她翻遍了丈夫所有的资料,都没有找到一份劳动合同或者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她也问了丈夫的工友,大家都表示没有签订过这样的资料。不知该如何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的她找到了负责现场管理的李先生,在她看来,不管自己需要什么资料,丈夫是在这个工地上出的事,找公司的人是绝对没错的。而这时,公司的人却告诉她说,公司已经因为李先生这起伤害事故,前前后后支付了包括手术费在内45万余元费用,已经做了公司应当做的一切,何先生现在和公司没有关系了。
听到公司的回应之后,李先生的妻子犯了难。明明在这家公司的工地上工作,发生了事故公司却说没有关系,而她也拿不出一份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认定丈夫的工伤。在老乡的介绍下,她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援助中心,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帮助丈夫完成工伤认定事宜。
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她依法向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认定其与安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者与现场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阶段,李先生方提供了在工地打工时的临时出入证、与公司日常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李先生所在的某某公司却在仲裁阶段表示何先生并非是公司的员工,整个工地的劳务分包至外地的第三方公司,而公司作为工地管理方,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尽到了处理事故的责任,李先生应当与第三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而非安泰公司。由于何先生一方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请求。
听到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及的第三方公司,何先生表示在工作时从未听到过这个某某公司的名字,也从未见过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既然没有见过负责人,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又为什么要与这家第三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呢?再加之自己的伤害事故迟迟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李先生方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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