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罗女士将其工作的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罗女士74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诉。21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该公司称,罗女士已经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公司不必付“双重赔偿”。
一审判企业赔74万
今年41岁的罗女士于2010年9月29日进入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网检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8月19日,她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
罗女士认为是工作经历让她染病。她诉称,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报告也显示,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罗女士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7万余元。一审龙岗区法院认 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 求。”法院认为,虽然深圳社保局已向罗女士核发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工伤保 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光电公司应支付罗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4.36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某光电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上诉称,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罗女士已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不应再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罗女士在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并没有对工伤认定书提出异议,还据此申领了五级伤残工伤待遇。其中,除去医疗 费、鉴定费这些必要花费之外,她还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罗女士因工伤遭受的损害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得到赔偿。
此外,基于工作环境等原因而患职业病进而寻求的这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已被工伤保险所包含。现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赔偿项目,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劳动或者不应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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