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地务工后患职业病,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劳动者和企业都心存疑惑,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 职业病患者:我2007年在江西某矿业公司工作,2012年2月起间断地在宁化某矿业公司工作了16个月,并参保了工伤保险。其间,我偶尔也会回江西某矿业公司工作,但两企业均未安排参加职业健康检查。2014年11月,我在宁化某矿业公司工作时受伤,被确诊为肋骨骨折、肺挫伤。2015年5月,经诊断为矽肺二期。经劳动机构认定,肋骨骨折、肺挫伤及矽肺二期为工伤,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分别为十级、四级。请问,在这种多地务工后患职业病工伤的情况下,我该向哪个公司索赔?
— 法官解答:池先生,您好!您在宁化某矿业公司期间参保了工伤保险,因此,您与宁化某矿业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造成肋骨骨折、肺挫伤,经诊断同时患职业病矽肺二期,并经认定二者均为工伤、分别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四级,所以您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宁化某矿业公司对您的工伤保险待遇负有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岗前、在岗和离岗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强制性义务性规定,宁化某矿业公司违背法定义务,未对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导致不能证明您矽肺病形成时间及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您可向宁化某矿业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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