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人因工受伤后,公司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 告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6月20日,黄某到某玻璃公司工作。2010年7月28日,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及手背部切割伤(1、右指 总伸肌腱断裂;2、右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黄某住院期间,某玻璃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并安排被告饮食。2010年8月23日,黄某出院并在附近的卫生院 继续治疗。
2010年12月20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为工伤。2011年5月19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黄某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 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2011年7月22日,某玻璃公司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黄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重新鉴定。2011年8 月30日,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2011年3月28日,停工留薪期满后,黄某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也未书面通知黄某到 其单位上班。经黄某申请,2012年1月10日,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黄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28日解除; 公司支付黄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检查治疗费等合计 72672元。
某玻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宣州区法院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黄某请求的工伤损失7万多元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受雇于某玻璃公司,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黄某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 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黄某遭遇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某玻璃公司支付。经核算,法院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工伤保险 待遇总计71453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28日终止。
该案宣判后,某玻璃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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