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车间休息时,睡意蒙眬中伸懒腰时将左手伸进风扇险些致残。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却持相反意见,认为该工人属于自残,并状告劳动部门,请 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三水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播: 一个懒腰险些弄残左手
2004年初,李飞开始在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间分两班倒。公司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消夜后进行短暂休息。
2012年5月某日,李飞恰好轮到上夜班,由于工作量集中于深夜,李飞于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作业到次日凌晨两点。随后,李飞便到相邻车间休息。 约半小时后,睡意蒙眬的李飞习惯性地直起身子,伸了伸懒腰,一不小心,把左手伸进了安装在墙壁上的风扇里,瞬时,手指血肉模糊。
去年7月,劳动部门根据李飞的申请作出决定,认定李飞的受伤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于去年年底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劳动部门,并将员工李飞列为第三 人,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聚焦庭审: 是否工伤公司状告劳动局
庭审中,食品公司诉称,当晚李飞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到隔壁车间偷懒休息才受伤的,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 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食品公司还称,风扇安装在较高的地方,一般情况很难碰到,李飞受伤很可能是自残所致。
劳动部门辩称,经过调查已查明李飞当晚是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许员工工作期间短暂休息,但没有规定明确的休息时间,李飞的受伤经过也说明了其是在工 作期间完成高强度的工作后进行适当的休息,其伤害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飞存在自残致伤的行为。
李飞在庭上述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劳动后适当休息确认为工伤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李飞受伤当日的工作时间段为晚上8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从事的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虽然原告规定员工李飞可以在消夜后作短暂休 息,但由于工作任务重,李飞当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持续作业到凌晨2时,时间长达4小时,其进行适当的休息是必要的,所以,劳动部门认定李飞是在 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受伤应当是正确的。
对于李飞是否自残致伤,原告某食品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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