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楚某,在开发区某公司打工。打工期间,在一次下班途中,楚某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并被确认为工伤八级伤残。日前,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仲裁调解,单位支付楚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万元。
楚某反映,2005年4月,他应聘到开发区某包装公司当操作工。2008年6月1日双方首次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经多次续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至 2015年1月1日期满,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16日,楚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楚某先全额承担,现该费用已由 交通事故肇事方按比例承担。2010年12月17日,楚某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15日被确认为工伤八级伤残。因追索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带薪 年休假工资等事项,楚某和单位发生争议。
在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单位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楚某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检查费、生活津贴、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元;楚某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 定费等按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由楚某配合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单位同意将报销款项全额支付给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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