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黑龙江来连的22岁的陈亮(化名)在旅顺经济开发区一家船厂的工程施工现场抬钢管时,不幸被钢管砸伤左手中指,造成骨折。事发后,虽然工程公司 不肯赔偿,又拿出陈亮签署的不上报工伤的证明,但在律师多方努力下,不久前,陈亮终于拿到6万多元应得的赔偿款。
陈亮表示,他是黑龙江的一位农民,为了多挣点钱,才从老家到大连打工。2012年3月12日,他到旅顺开发区一家船厂的工程施工现场抬钢管。没想到, 他和工友在抬钢管的过程中,因与工友配合不力,导致钢管掉落,钢管正好砸到他的左手中指上。经诊断,他的左手中指指骨开放 性骨折、肌腱损伤,工程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万多元。陈亮说,出院后,他多次找到工程公司人事部,想继续上班,对方却以他的手干不了活为由拒绝了。“我向公司索取一些赔偿,但公司人事人员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见我。”没办法,陈亮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郭君璇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张荣君表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具有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陈亮只记得跟公司人事部签过合同,可签字 后对方又给收回去了。在调查中,张荣君发现,工程公司只是一家用工单位,陈亮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今年1月,张荣君带着陈亮到劳动行政机 关申报工伤。令大家没想到的是,只隔了两天,工程公司就让人送来一纸《证明书》,称是陈亮自己写的,其已经同意放弃申报工伤,他们已经将这份证明提供给了 工伤认定机关。
陈亮表示,这是当初工程公司在给他交纳医疗费的时候让他写的,如果不写公司就不给他交钱治疗。张荣君找到了工伤认定人员,认为证明上只是写了“不用上 报工伤”,并没有放弃工伤索赔。此证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久,《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亮所受伤害为工伤,等级 为10级伤残。经过律师多次协调,不久前,陈亮拿到了6万多元赔偿款。
采访中,张荣君说,劳动者在进入公司时,即使是短期的工作,也应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缴纳各项保险。签订合同后,要牢记自己所入职的单 位的名称。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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