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总会存在许多争议,面对争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经支付。
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者资料不全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按时提供自身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若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职业病 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推论。仍不能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做出职业病诊断,并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建议。
3.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出调查结论或判定前应当终止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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