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近日,深圳市安监局通报第八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其中通报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如下:
1、深圳市爱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系列违法案
2018年7月24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爱车空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其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福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7日,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2、兆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8年8月30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兆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二楼车间擦拭岗位员工李某某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高温、甲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人数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7.9万元罚款。
3、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8年7月18日,光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平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劳动者郭某某、谭某某、刘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光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8万元罚款。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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