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分析︱梧州某医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6日,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放射科医生廖某某正在使用DT580B-1数字化X射线系统(DR机)为病人江某某进行医疗照射,病人江某某没有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该医院所持放射诊疗许可证(梧卫放证字(20XX)第00X号)副本所许可的型号XG501-5型500mA医用诊断X线机已停止使用,副本未登记有正在使用的DT580B-1数字化X射线系统(DR机)信息,未能出示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能出示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经调查最后证实了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某医院,并证实了该医院存在以下三个违法事实:1.曾因放射性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DT580B-1型数字化X射线系统(DR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仍于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2月16日在放射性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十七条,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于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2月16日超出批准范围使用DT580B-1数字化X射线系统(DR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十八条第三项,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和警告的行政处罚;3.2017年2月16日在为病人江某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没有按规定给病人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也没有事先告知病人辐射对健康的影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十一条第二项,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最后合并处罚: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2017年4月14日调查终结,2017年5月4日合议。
于2017年5月5日向该医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该医院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2017年5月10日向该医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2017年5月17日履行了罚款。
经核查,该医院经教育后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已于2017年5月8日取得了卫计部门颁发的新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案件评析】
本案是卫生监督员在对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该医院未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受照病人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之后通过核对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了该医院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使用DT580B-1数字化X射线系统(DR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性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DR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仍然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履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和经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并核实了该医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的情况下,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合议人员考虑到该医院在此次被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按照卫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也参照了近年的相似案例,作出罚款壹拾叁万元整的处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该案被处罚主体认定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案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使用了说理式文书,用充分的说理来说清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该医院也于2017年5月17日主动缴清了罚款,使案件顺利办结。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发现了该医院的三个违法行为逐一调查核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履行了卫生监督职责。
【思考与建议】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虽然在2006年3月1日重新进行了修订,但仍是处罚力度太轻,对各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起不到震慑作用。
因缺乏相关标准,对认定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慎重考虑。
非大剂量X射线对人体的伤害具有隐蔽性,较长时间剂量积累才能造成明显伤害,因此许多放射工作人员都忽视了使用X射线对病人照射时对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更不会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所以,除了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管理者的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外,卫生监督员还应依法加强对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适用的一些思考
本案在引用2016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还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这样处罚主体就比较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罚力度足够大,但第一次发现只能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笔者认为这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在“警告”处罚后,对违法医院继续追踪和复查,防止该医院在交纳罚款后不改正违法行为。
评析单位: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评析撰稿人:黎福堂
2017年9月25日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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