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先申请工伤认定
本报记者 杨 蕾 通讯员 骆俊功
顾某为某汽车零配件制造公司职工,工作5年后发现自己听力有损伤,之后顾某走上了维权之路,最终得到相应补偿。记者从区劳动仲裁部门获悉,因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需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事实回放
顾某应聘至某汽车零配件制造公司工作,工作中虽有噪音,但符合国家标准,就职前,公司未对其进行体检。5年后,顾某发现听力有轻微损伤,虽不影响工作,但零配件公司仍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公司一次性支付其1万元,离职时,公司按规定对其进行体检,顾某不符合听力损伤的职业病标准。
1年后,顾某感觉耳鸣严重、听力严重下降,经咨询有关部门后,向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顾某提交了零配件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体检结论,但零配件公司并不配合提供顾某工作期间的职业危害因素说明书。经有关部门协调,零配件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手续。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在问诊过程中发现,顾某以前的用人单位某空压机厂也存在相同职业危害因素,遂要求某空压机厂出具相关材料。该厂称顾某确实在其单位工作过,但单位已搬迁多次,顾某具体工作情况无法核实,未出具其他相关材料。最终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零配件公司职工顾某系职业性耳聋,不排除与某空压机厂工作经历有关联。
之后,零配件公司对该职业病诊断提出异议,认为顾某听力损伤的致病原因是在某空压机厂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噪音大,顾某对此表示认同。于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以某空压机厂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接受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顾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列明用人单位是零配件公司,顾某要求认定其职业病为某空压机厂的工伤,依据不足,未予受理。顾某将零配件公司和某空压机厂均作为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个工伤只能是一个用人单位,无法同时认定为两个单位的工伤,仍未予受理。顾某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信访和工伤认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调解了结此案,由零配件公司和某空压机厂共同对顾某作了一次性的补偿。
权威分析
区劳动仲裁部门认为,本案是一起职工因职业病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劳动者首先应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鉴定的相关资料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职工职业病工伤系由多个单位造成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顾某就职前,零配件公司未对其进行体检,工伤认定部门应让零配件公司就顾某的职业病系先前用人单位某空压机厂造成的进行举证,若零配件公司不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工伤认定部门可直接将某零配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最终某零配件公司、空压机厂与顾某之间经相关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也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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