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为确保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如所、部、科、室、组)或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管理职能机构兼管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可配备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等。
只有采取完善、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用人单位才能将职业病防治落到实处。可以说,一个单位没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没有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这个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无法真正落实。
13、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机构。
(2)具备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人才、设备、用房和工作经验,并依法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等,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还必 须是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在资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14、对劳动者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如何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 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的计算方 法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职业危害健康损害效应期最长期限及有效诉讼期限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违反者可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能否安排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因此,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女工本人和胎 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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