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单位是否须为员工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尽管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某些 工作场所仍可能存在着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这些工作场所的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而且这些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预防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例如,用“天拿水”清洗五金件,尽管清洗槽装设了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但“天拿水”的有毒成分仍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影响,用人单位仍然必须为操作者提供适合防护“天拿水”毒性的防毒口罩。另外,即使配备了防毒口罩,口罩的防毒滤料还必须定期更换,以确保口罩能有效防毒。如果防毒滤料长时间不予更换,将失去其滤毒功能,口罩也就没有防毒效果,这种情况同样不符合预防职业病的要求。不给劳动 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用人单位如何选择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选择正规的经营点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出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18、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19、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20、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1、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2、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本法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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