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治措施。
2、 职业病,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3、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
4、职业病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体安全责任。
6、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费用在公司总财务中列支,列入生产安全专项投入资金。
7、新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药品,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8、公司各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9、加强对公司内机电类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职业有害因素。
10、对生产现场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声等职业有害因素的场所,应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加强职业健康教育,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内。
11、采购设备和原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范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12、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
13、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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