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毒作业必须采取下列特殊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符合高毒作业职业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制度。
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或护士;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3.确保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不正常时,应停止接触有毒化学物质作业,待其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作业。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高毒作业要求的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方法,并时常检查督促劳动者按照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维护、检修存在高毒化学物质的生产装置,事先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6.进入存在高毒化学物质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单位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批准。劳动者进入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并现场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进入作业。劳动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7.设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每三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8.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劳动者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存放设施。
9.建立轮岗作业制度,对从事高毒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10.劳动者应当享有岗位津贴。
11.高毒作业单位负责人和高毒作业管理人员应取得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12.高毒作业从业人员需持有专业机构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13.建立健全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
14.所有人员进入高毒作业场所,必须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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