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职业病,发现职工早期健康受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行职业卫生监护,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
2、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3、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补充说明:
(1)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组织劳动者参加,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在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5、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8、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9.当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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