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性眩晕是五大航空病之一,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范畴。本文主要根据《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要求,介绍变压性眩晕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相关内容。
变压性眩晕的诊断
根据《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在飞行上升等气压变化过程中出现眩晕等症状,依据低压舱检查前后,前庭功能眼震电图和纯音测试的对比检查,做出变压性眩晕分级诊断。
职业病职业性航空病(变压性眩晕)分为轻度和重度:
轻度:眩晕伴水平型或水平旋转型眼震,前庭功能和听力正常。
重度:除眼震外,伴有前庭功能异常或神经性聋。
诊断变压性眩晕时应注意区别是功能性还是器质性的。由不可逆的慢性中耳疾病(如鼓室硬化、咽鼓管狭窄等)和内耳疾病(如梅尼埃病、特发性一侧前庭功能异常、内耳发育异常、迷路瘘管等)引起者为器质性的,其他为功能性的。
职业病变压性眩晕的治疗
轻度变压性眩晕的治疗:积极治疗原发于鼻(咽)科的Ⅱ类疾病;用减充血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耳部和鼻部理疗;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类药物。
Ⅱ类疾病是指鼻腔、鼻窦、鼻咽部的畸形、炎症、变态反应和肿瘤等在地面未造成飞行人员的不适症状,但在飞行中造成气压伤表现的疾病。
重度变压性眩晕的治疗:在轻度治疗方案的基础上,对眩晕者抗眩晕治疗;对耳鸣耳聋者按神经性耳鸣耳聋给予相应治疗;其他器质性病变所致者,针对病因进行对症治疗。
其他处理
1.在飞行上升等气压变化过程中,行吞咽等主动开放咽鼓管动作,以平衡双侧的中耳腔压力。
2.当出现变压性眩晕时,应临时停飞,经检查治疗后,低压舱模拟飞行不再诱发眩晕者再参加飞行。
3.患变压性眩晕经检查治疗后,低压舱模拟飞行不能消除症状者,应终止飞行;对器质性患者应根据病变损害程度、飞行机种和职务决定飞行结论。
4.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
高风险职业人群
飞行员、机组人员、空中战勤人员、空警、空中保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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