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减压病是我国法定五大职业性航空病之一,即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范畴。本文主要介绍高空减压病的症状体征、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预防。
职业病高空减压病,是指在海拔上升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一种特殊综合征,即在人体组织、体液中溶解的氮气离析出来形成了气泡,压迫局部组织和栓塞血管等而引起的一系列临床症状。如皮肤出现瘙痒、刺痛、蚁走感、斑疹、丘疹、皮下出血等;关节和肌肉出现疼痛,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等亦会受到影响。主要以皮肤瘙痒和肢体疼痛较多、较早,神经系统表现次之。
高空减压病的发病有一定的阈限高度,绝大多数都是上升到8000m以上、高空停留5min以后发病。影响高空减压病发病的因素主要和飞行高度、上升速度、停留时长有关。在8000米以上,飞行高度愈高,发病率也愈高;在8000米以上,停留时间越长,发病率越高。上升速度越快,发病率愈高。24小时内重复暴露于低气压环境容易发病。寒冷的温度条件,能增加本病的发病率。
高空减压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1.皮肤:瘙痒、刺痛、蚁走感、斑疹、丘疹、皮下出血等。
2.关节:关节和肌肉疼痛,轻度者降至地面后症状明显减轻和消失。重度者降至地面后症状不减轻,甚至出现屈肢症,表现为上、下肢大关节酸、胀、撕扯、针刺或刀割样剧痛,位于深层,患肢保持屈位可减轻疼痛,但局部无红、肿、热,用血压计气囊打气或局部加压包扎可缓解疼痛。
3.神经系统:脊髓受损引起的截瘫、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或潴留;脑部损伤引起的头痛、感觉异常、颜面麻木、运动失调、轻瘫、偏瘫、语言障碍、记忆丧失、共济失调、情绪失常或体温升高,重者可昏迷、死亡;前庭和听觉系统受损引起的眩晕、耳鸣、耳聋;视觉系统受累时可引起复视、斜视、视觉模糊、暂时失明、同侧闪光性偏盲、视野缺失或缩小。
4.循环系统:发绀、脉细数、四肢发凉、心前区压榨感,严重者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猝死。
5.呼吸系统:肺血管广泛气栓可伴有肺间质水肿及小支气管痉挛,引起胸部压迫感,胸骨后灼痛、不可抑制的阵发性咳嗽、呼吸困难。
6.腹部脏器受累,可引起恶心、呕吐、上腹绞痛及腹泻。
7.疲倦:减压病的气泡可随机累及机体各部位,且可随循环血流移位,症状可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
上述症状、体征以皮肤瘙痒和肢体疼痛较多、较早,神经系统表现次之。
高空减压病的职业病诊断
在高空暴露后出现特征性症状和体征,依据确切的航空飞行等气压变化暴露史、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必要时低压舱检查,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再进行职业病诊断。
高空减压病应排除缺氧、过度换气、高空胃肠胀气、肺气压伤等其他因素所致类似病症。
职业病高空减压病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根据《GBZ 93-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各级诊断标准如下:
轻度:皮肤瘙痒、刺痛、蚁走感、斑疹、丘疹和肌肉关节轻度疼痛等,下降高度、返回地面后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
中度:肌肉关节疼痛明显,甚至出现屈肢症,返回地面后症状未完全消失。
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1.神经系统: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大小便障碍、听觉障碍、前庭功能紊乱、昏迷等;2.循环系统:虚脱、休克、猝死等;3.呼吸系统:胸骨后吸气痛及呼吸困难等;4.减压无菌性骨坏死。
高空减压病的治疗
发生高空减压后,应立即下降高度,并快返回地面;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2h,然后在不吸氧条件下继续观察24h后,无症状或体征出现者,可恢复一般性工作。
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患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者,均立即送加压氧舱治疗。在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休克者给予抗休克治疗。
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改善微循环、呼吸兴奋剂、强心剂、镇静剂、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
注意:发生高空减压病,经治疗症状消失者,在恢复一般性工作至少48h以后,才可恢复飞行或体育活动;重度高空减压病治疗后有后遗症或低气压暴露反复出现高空减压病者,应终止飞行。
高空减压病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1.对首次高空暴露人员进行全面体检,特别注意心脏彩超检查,发现卵圆孔未闭等可能右向左分流的先天性畸形者,禁止高空暴露。
2.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对易感者,禁止参加高空飞行。
3.两次高空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48h。
4.未装备密封增压座舱或舱内余压较小的飞机进行高空飞行前,或低压舱上升高空耐力检查前,暴露人员均应进行吸氧排氮。
5.低压舱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长骨X线拍片,以早期发现无菌性骨坏死。
补充: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此外,因高气压作业(隧道工、沉箱工)、潜水作业引起的减压病,其职业病诊断请查阅《GBZ24—2017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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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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