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对职业病危害的解释: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由上面看出,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是一回事,前者含有风险的意思,是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后者指的是导致职业病的因素。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导致职业病,只是可能导致职业病。
由此推导出很多有意思的事情:
比如大家一直认为目前我们开展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没法律授权或没法律依据,其实《职业病防治法》里面早已经隐藏了这个意思。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我以为这条款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才要做建设项目评价,只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不导致职业病危害,是不需要做三同时的。
另外一个是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我的看法也与上面相同,即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不可能导致职业病,也是不需要体检的。这样的结论跟大家的看法可能存在很大的冲突,那就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就得职业健康检查”。
温馨提示:具体情形的判断应由律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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