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开始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6年多。其间历经三次修改,有哪些内容发生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职业病防治法》的出生(第一版2002)
出台背景:2000年官方统计的职业病已有11718例。此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是一片空白。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版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一次修改(第二版2011)
出台背景:2010年官方报告职业病病例为27240例。职业病诊断难,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如张海涛开胸验肺事件、云南水富尘肺事件、湖南籍深圳放炮工尘肺群发事件等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版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52号)。和第一版相比,主要改变如下: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能由卫生移交安监。
2.职业病诊断方面修改内容较多:
1)“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次修改(第三版2016)
出台背景:全国上下要求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官方数据,2016年职业病报告31770例。
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版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48号)。
主要改变如下:
1.工业企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单位无需资质认可,不要到安监备案或审核。双随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但医疗单位的放射卫生“三同时”的做法与要求依旧。
《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第四版2017)
出台背景:职业病诊断难依然存在,职业病发病情况依然严重。
2017年11月5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版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81号)。
主要改变如下: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无需专门的认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职业病诊断不一定要三名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改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职业病防治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
今年3月两会,国家机构改革。由安监负责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重新回到卫生(卫生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近期将会迎来第四次修改。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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