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A、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C、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D、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2、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A、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B、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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