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法规司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射损伤技术判断过程,需要规范、合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 169-2006)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 156-2013)已施行多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进行修订。针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特点,从技术上规范诊断全过程,规定统一的途径,提出明确的要求,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本次修订整合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的内容,便于诊断医生操作。
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诊断程序涵盖了接诊、登记表填写、材料收集、材料审核、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剂量估算、诊断、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诊断程序文件等10个环节要求。疾病报告提出了报告时间、方式、报告卡格式及填报要求。另外标准规定了档案管理和保密的要求。
本标准的修订对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水平和放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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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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