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主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负法律责任等事项。
(二)备案条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能力,提出了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三)备案程序。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流程及时限;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
(二)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业务可放宽至全省范围,为企业和劳动者尽可能多的提供方便。
(三)对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时限作了特别规定。
(四)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将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进行网上备案,简化了备案流程和备案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571-8770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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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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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