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改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确保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可行,我委多次组织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专家专题研究,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后,于7月组织起草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规定,于8月5日-15日向各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委机关相关处室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0条,于8月29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采纳12条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于9月9日-16日依托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主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负法律责任等事项。
(二)备案条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能力,提出了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三)备案程序。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流程及时限;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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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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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