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职业发〔2019〕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职防院:
现将《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29日
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附件1、附件2);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附件3、附件4);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附件5);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附件6)。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执业地点应为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7);
(二)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
(四)《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8);
(五)申请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提供《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9)。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中心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正式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发放《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附件12)。
《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区域、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当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10),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省卫生健康委已发放的该机构《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二)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检查项目、增加检查项目和需要延续备案的,按首次备案申请的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持《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自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注销的书面申请(附件11),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保管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应在15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将注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核发备案注销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通知书》。
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诊疗科目中注销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违规使用、出租、出借、转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证明等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情况,以及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结合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科室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条件
2.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3.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4.职业健康检查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要求
6.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
7.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8.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申请备案登记表
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
1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1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注销申请表
12.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备案证明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办法全文及附件(含通知)下载: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pdf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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