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设计审查:
(1)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防护主管部门提交基建申请报告书、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基建任务书、初步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标示防护区、内部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及防护墙厚度、使用材质等。
(2)对申报的文件材料进行详细的审阅,并熟悉工程项目基本内容。
(3)深入现场察看,必要时进行有关技术内容调查(人口密度调查、本底调查、地形地貌调查),做好可行性论证,为审查提供依据。
(4)根据国家标准,对与防护有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逐项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写出技术审查论证报告。
(5)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查结论。
2.施工蓝督:
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监督承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业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进行施工。山于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故这项工作至今多半没有很好地开展。为避免施工中任意改动防护设计、削减防护经费和设备,地方卫生防护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或委托使用单位防护负责人随时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补救。
3.竣工验收:
地方卫生防护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是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关键阶段,也是最后把关阶段。为严肃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竣工现场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卫生防护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完工。
(2)制定卫生评价监测计划:根据现场调查,制定全面评价卫生防护项目的内容和测试方案。
(3)进行现场测试考核论证:按上述测试方案逐项进行现场测定,对各项防护措施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考核论证。
(4)综合效果评价:根据上述验收所得资料,作出综合性卫生效果评价。
(5)提出竣工验收技术结论:地方卫生防护部门应对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竣工项目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符合放射卫生标准,准予投产使用二是基本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只是某些个别环节尚存缺陷,但不属根本性的问题,可限期改进,准予投产使用三是在主要方面不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对这种情况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不解决防护问题决不能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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