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工党中央:关于完善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的提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起多层次保障职业健康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和制约,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设与健康中国战略目标仍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专业机构“重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患者赔偿、轻综合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预防性职业健康促进”的倾向,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也存在“重工业、企业等第二产业、轻农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等第一、第三产业”的倾向。
同时,我国于2006年起启动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项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在2009年医改以来已将某些职业健康要素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中华全国总工会从2013年起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在全国31个省(市区),推广应用《工效学检查要点》等国际行之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治工具包,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但是,上述实践经验尚未上升为法律规定,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可持续性、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建议:将保障公民基本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权利的公平可及纳入到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保护之中,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近期法律法规建设应该突出几个重点:
一是适时修订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正在履行立法程序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尤其需要与这些已有法律进行衔接,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提高。
二是探索建立多种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大型用人单位实施自律模式,中小型用人单位建立联合服务体模式,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扶持模式。
三是促进工伤保险基金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将工伤保险基金由治疗、赔偿职业病为主体转变到以预防为主,重视心理康复和工作能力培养和康复,促进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尽快回归社会,获得体面劳动的尊严。
四是积极关注、参与和响应国际社会关于全球职业健康治理的倡议和决议,促进我国批准发布国际相关法律,如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通过的《职业卫生服务设施公约》(全世界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对照国际职业病名单,将职业性结核病、肝炎和肌肉骨骼疾病等国际公认的职业病纳入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五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医学、工程、管理等多学科职业健康队伍建设要求,支持高等院校系统培养职业健康专业人才。
建议承办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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