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017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新安监政法〔2017〕55号)和《关于在全区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于2017年6月29日—7月28日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粉尘防爆、冶金煤气、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研、人员访谈、现场查验等方式,随机抽查了新疆乌苏啤酒(伊宁)有限公司等42家企业,其中:冶金企业7家、建材企业14家、轻工企业15家、机械制造1家、纺织企业2家、商贸企业1家,电力企业2家。共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635项(已现场反馈),责令36家企业限期整改。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工贸行业涉氨制冷等四个专项整治的大检查、大治理,整治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取缔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提升了一批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伊犁州安全监管局从源头上抓防范,对辖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和粉尘涉爆企业进行详细摸底,共完善企业信息246家,确认有限空间作业116家、粉尘涉爆企业20家。博州安全监管局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从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粉尘作业台账入手,摸清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粉尘燃爆风险,建立基础台账,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涉爆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塔城地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各县(市)使用液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共有5家涉氨制冷企业(2家已将设备拆除,1家通过技改使用氟利昂,2家涉氨已经过安全验收,不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中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阿勒泰地区安全监管局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的监督执法力度,通过严格执法,查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233条,对5家液氨制冷企业严格专项治理验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不到位。
一是监管部门落实自治区《关于2017年继续深化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安监安健〔2017〕34号)不到位,存在上热下冷,以文件落实文件,对辖区冶金、建材、轻工(造纸、酱腌菜)以及对存在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检查工作监管不够,没有工作方案,没有建立有限空间辨识台账,风险辨识底数不清。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没有按照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目录开展有限空间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不规范,应急方案不完善,没有配齐空呼机、检测仪等主要防护设备。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没有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伊犁5家、博州2家、塔城1家、阿勒泰4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不规范,审批表内容漏项、缺项或空白,未设置确认标识和警示牌,未按规定配足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企业有关作业人员不会操作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
(二)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一是监管部门落实自治区《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新安监安健〔2017〕36号)和《自治区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安监安健〔2016〕54号)要求不到位。对辖区粉尘涉爆企业摸排不彻底,特别是对10人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的企业底数不清。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县级“一企一档”,地州“一地一册”的安全监管台账。没有组织开展对粉尘企业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四个方面的专项执法检查。
二是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防爆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是没有按标准规范进行粉尘防爆专项知识培训,粉尘爆炸风险辨识不充分。没有按标准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企业粉尘区域安全警示告知不到位,用电不安全,个别电器不防爆。博乐市西北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塔城储绿粮油面粉加工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北屯面粉厂3家面粉企业的制粉车间未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警示告知牌,涉爆区域使用的电源插座、应急灯均为非防爆电器。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板框过滤机改造项目为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没有检修方案、“动火”作业审批。塔城储绿粮油面粉加工有限公司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
(三)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是监管部门落实自治区安监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17〕17号)要求认识不到位,对持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治理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表现在对辖区涉氨制冷企业底数不清,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定期检测、评估、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织不力,验收的标准、内容、范围、要求理解不深掌握不准,有漏报错报现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监督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没有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格执法。
二是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好。被检查的涉氨制冷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制冷机房未设置防爆和防泄漏安全设施,液氨区域管路无色环、介质、流向标识,未配置便携式氨气、氧气报警仪,液氨压缩机房固定报警装置未定期检验等隐患。应急管理不到位,缺乏氨泄漏应急处置方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员工对氨泄漏应急措施不清楚,未配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伊犁5家、博州3家、塔城4家、阿勒泰1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伊犁福润德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不到位。新疆赛湖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温泉县加工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对液氨危害性认识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是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基础薄弱。新疆绿草原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伊犁巴口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建设年代较早,规模小,未经正规设计,存在布局规划不合理、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加之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装置和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四)冶金企业煤气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是监管部门对冶金煤气安全作业监管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安健〔2017〕44号)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冶金煤气作业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专项治理未见实效。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管理中心煤气系统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首钢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气柜中控室四合一气体报警装置无检定标识、空气呼吸器未配置在气柜操作岗位上。
三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首钢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气柜区域煤气柜、电除尘、油罐等有毒有害危险因素告知牌不规范。现场煤气管道介质、流向、色环标识部分不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有漏项,无评估、检查等记录。首钢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气柜中控室固定报警仪探头主机第4通道6月前就已出现故障,时至检查前尚未处理。
四是企业煤气安全培训不到位。首钢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熟练、员工对CO泄漏报警后的应急处置不熟练。
(五)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抽查的地州中,有3家企业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家企业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5家企业没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9家企业没有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11家企业没有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家企业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6家企业没有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二是监管主体未履职尽责。从抽查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来看,反映出地、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对部分企业存在的明显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先上车、不买票”的违法行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在审查企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没有负责任地审查,致使申报事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实事求是地掌握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对辖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力度。
各地要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照自治区2017年上半年发生的10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结合工作实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工贸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9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云南省昆明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要求,重点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配置、安全培训等方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扎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力度,推动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深入开展。
(二)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要求,高度重视对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法定职责不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同时积极吸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山东省聊城市、滨州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四川省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20号)经验教训,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号入座,查找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把握好整治重点要求,不能以转发文件代替工作部署,对工作不落实、各种典型问题重复发生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采取督办问责措施,切实把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
要按照《自治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实施方案》(新安办〔2017〕17号)的要求,突出(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有关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停产整顿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必须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各地区要继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监管职责范围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整改验收到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在今后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企业仍然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四)强化冶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认真吸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的要求,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号入座,查找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把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典型做法,转化为冶金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常抓不懈,一以贯之。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安健〔2017〕44号)要求,制定企业具体的贯彻措施,督促企业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在高温铁水、钢水吊装、运输、交叉作业、煤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及其他高风险作业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审批确认监控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要督促企业加强涉及煤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上岗,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冶金煤气的基本知识,做到会自救、不盲目施救。
(五)加大宣教培训力度,提升有关人员的安全能力。
各地要加大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专项治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等相关文件的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事故警示等宣教工作,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企业积极开展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能力和操作水平,着力提升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有关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实现监管人员清楚查什么、怎么查,企业人员知道干什么、怎么干。
(六)依法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工贸行业四项专项治理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坚决做到“查处一处、整改一处”,监管执法形成闭环,不断夯实企业的安全工作基础。对企业逾期未整改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督促有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执法,不断加大工贸企业执法频次和处罚力度,始终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要认真总结经验,固化典型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新疆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起来,加大对“古尔邦节”、“国庆节”长假期间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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