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总有“职业病”想害朕?!这家企业忽视职工健康,罚款5000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议和国家总局和省、市、区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相关部署,香洲区湾仔街道在辖区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切实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明确执法年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重点、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在前期广泛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宣传和督导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于8月中上旬,对辖区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8月1日,湾仔街道安监执法人员到辖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新租赁增设的简易车间,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部门对湾仔辖区某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8月8日前进行整改,进行依法查处,给予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初,当事人依法自动履行处罚结果,并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整改完毕。
案件警示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企业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接下来,湾仔街道将继续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试行)》等规定,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5)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就上岗的;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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