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拳出击,“砸”向职业病—镇海卫监查处一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近日,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某公司收到了镇海区卫生监督所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并要求限期改正。
这是自今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回归至卫生健康部门后,镇海区立案查处的第3起职业卫生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4号,镇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检查发现,有两名电焊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后发现,两人均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执法人员后续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也进行了询问,均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罚罚则
经调查,综合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调查情况,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3月以来,镇海区卫生监督所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已迈入正轨,执法人员陆续对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原安监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和专项整治存在问题企业进行了深度的检查,立案3起,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2起,电话告知60余家企业补充相关申报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
以下违法行为在企业中出现较多
需引起重视——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根据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根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下十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根据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好处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随着检查的深入,卫生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员工对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防护不关心、对如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不知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周活动,加强职业卫生法律、职业卫生健康防护等知识宣传,提升企业职业卫生防治责任意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劳动者的健康。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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