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相关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施工。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正式投产。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三同时的内容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实现职业病预防。此做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首先,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已经申请,不知道具体要多久才有下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将决定受理申请[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若不齐全[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需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后,首先需确保所有提交材料齐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对,并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足,将收到补正通知。对于受理的申请,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发布(2)_百度知...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目的与意义:评估危害因素:旨在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确定危害类别。
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当年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吗...
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职业危害[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这些检测和评价的结果需要被记录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并向员工公示,同时还要上报给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保障员工健康。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规定则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一频率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持续关注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6、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工厂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7、深入分析危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价。明确健康影响:明确工作场所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评估防护设施与措施: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合理建议。评价报告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评价报告需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什么
1、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就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2、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什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法律分析:“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三同时就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7、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这一制度是中国独创的环境管理手段,具有中国特色,并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行之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由什么部门组织验收
1、还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5、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2、为了做到这一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进行统一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且所需的费用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中,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来说:同时设计: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就需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设计范畴,确保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功能上相互匹配、结构上相互协调。
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验收不合格情况有哪些
1、首先[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有些企业在进行专项验收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知识普及,导致员工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意识。其次,部分企业在验收前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虽有相关规定但未能严格执行,这为潜在的职业病风险留下[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了隐患。
2、职工被认定为患职业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患职业病的主体必须是用工单位聘请的劳动者;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患职业病的原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所患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3、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用人单位必须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
7、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b.类比法 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何种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职业病危害严重[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需提交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其中[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活动,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以及X射线影像诊断等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需提交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危害工种的保护规定有[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磷化是有毒的,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磷化的原理是将工件(钢铁或铝、锌件)浸入磷化液(某些酸式磷酸盐为主的溶液)。在表面沉积形成一层不溶于水的结晶型磷酸盐转换膜,从而起到耐腐蚀等作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是什么
1、法律分析: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2、法律分析: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5、除了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工作场所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例如,对于存在噪声污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隔音设施;对于存在化学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适当的通风系统和防护装备。同时,这些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操作习惯,确保设施易于使用和维护。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什么对职业...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评审设计专篇,进一步完善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和实用(第十八条至十九条)。对于危害较重或严重的项目,还需在设计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工作程序又是怎样的呢[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strong]?编制完成以上报告后,建设单位负责人还需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此专篇需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计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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