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定并发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现场监管。矿山所在行政区域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办法》要求,浙江省矿山企业应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粉尘检测流程,每个月自行抽样检测矿山粉尘浓度1次,依据检测结果对本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自我评价。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及其它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 门应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或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年度规划以 及矿山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应将矿山粉尘防治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台账。每年1月底前,矿山企业应将矿山粉尘防治年度自我评价资料作为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申报资料的一项内容,上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办法》明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的10%,抽查内容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两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据悉,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成效也将作为评定或提升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等级、采矿权人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责编:伍斯琴)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党的二十大在京开幕 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应急管理部:国家尘肺病诊疗中心获批组建
上海交通大学鲍勇:从五方面解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9月7日中宣部新闻发布会:职业病防控更有效有力 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维权有道,职业病网获全国职业病患者多封感谢信
前沿观察:加强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
职业健康标委会职业病诊断组审查会在北京召开
国家卫健委答复“推行尘肺病责任险立法”建议:将深入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