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日前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六类,用人单位应承担检查费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办法》明确,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6个条件,其中要求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办法》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五项职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办法》规定,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3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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