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屏科技园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未向劳动者告知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被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据悉,该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存在“噪音可造成耳聋”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结果导致该企业有3名工人出现了疑似职业病。
今年以来,香洲区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察力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按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例或职业病病例,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香洲区安监局对违法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今年以来共立案6宗,罚款38.4万元。
据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要着重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一是必须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是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是必须设置职业病防 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是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是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是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是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是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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