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设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我是木制家具企业,我想知道怎么创建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以及人员配备、还有...
1、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 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
2、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责任制】家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实现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的重要依据。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4、通常来说,家具厂的从业人员需要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这些人员包括制造工人、设计师、销售人员等职位。家具厂体检内容 家具厂的体检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常规检查和职业病检查。常规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心电图等项目。
5、家具企业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油漆、稀料、胶粘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6、级别设置和晋升的条件和工资,以平衡的方式,取长补短,平等同工同酬,促进交流人员和管理监督;③分层分类的机构,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授权,以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④加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市民,工人及其代表的监督,以确保公正性的管理单位。
7、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有25家,危化企业8家,有毒物品危害单11个,其中6个为木制家具喷漆作坊,加油站5个。工作开展情况法律法规宣传 在六月安全宣传月,在赶集的时间上街发放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册子,并将相关宣传资料发到乡镇及企业,并组织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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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超过一百人,也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如果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参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等等。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需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少于100人的,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明确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依规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行为。用人单位职责机构与人员配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百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管理机构或组织,配专职人员;百人以下配专或兼职人员。
培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概况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吉林省内独一无二的职业病防治、鉴定、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专业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首先,它负责全省职业卫生专业技术的管理,确保政府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领域的指导和监督得以有效执行。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是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始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占地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现有办公用房9700平方米,编制157人,现有职工16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0人(高级职称34人,中级职称43人,初级47人),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37人。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集结了一支强大的医学团队,他们由经验丰富的高级医师组成,包括9名主任医师、11名副主任医师,以及35名主治医师。此外,还有3名副主任护师和9名主管护师,以及专门的药学人才,如1名主任药师和1名副主任药师。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为45人,他们共同支撑起医院的专业基础。
简介: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建政路1141号,是一所职业病防治院,是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化学品中毒医疗救治”机构,是全国12家独立省级职防院之一,也是研究生院社会实践基地。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1141号,是本地区内重要的医疗单位之一。前往该院,可以选择乘坐276路公交车,全程大约2公里,这将是一次相对便捷的出行选择。具体路线如下:首先从长春站出发,步行240米即可到达长春站,这是旅程的起点。
职业病的鉴定地点
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可向上属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职业病鉴定去哪里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是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诊断职业病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专业诊断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的认定过程中[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未在指定机构进行的认定无效。
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位于北京市香山一棵松50号,联系电话为(010)62591723。 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和中毒医疗研究中心,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北京市职业病与中毒医学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
职业病的鉴定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给出具相关的完整材料和证明,然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鉴定。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职业病鉴定的规定如下[strong]职业病管理机构[/strong]: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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