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时间从事电焊工、粉尘等有危险因素行业的职工来说,极有可能患上职业病。而目前我国针对职业病防治有明确的规定:高危职业工作者在离岗时,需要做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安排职工做离岗前的职业检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顾
2013年9月26日,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胶印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6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在职期间,服饰公司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查,李某职业健康检查表中表示,“接害工龄5年,毒害种类和名称:苯、甲苯、二甲苯类”。2019年12月8日,服饰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以用人单位未安排离岗前健康检查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
对于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没有对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服饰公司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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