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醴陵卫监“首违不罚”开出首单
近日,醴陵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瓷业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适用“首违不罚”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这是自《醴陵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办法》出台以来,醴陵卫健监督执法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首次实践。
执法人员深入企业督查检查时发现,某瓷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
“我们进行现场检查时,看到他们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备、职业病个人防护措施方面都十分到位,随机抽查询问职工是否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也得到的是肯定的回答。但在检查资料时,他们不能提供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卫生监督员林潇说道。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这是典型的业务人员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欠缺,从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王玲江说,“按照以往,会要对该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般处以2万元罚款。”
鉴于该公司当事人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及时进行了改正,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处理情况
依据醴陵市卫生健康局印发的《醴陵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暂行办法》:
1.对该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下达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该公司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
2.限期30日之内整改,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至醴陵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待验收合格后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要求企业加强学习,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这次我一定吸取教训,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依法守法的好公民。‘首违不罚’改革,真真实实让我们感受到执法的温馨和人性化。”该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说。
近年来,醴陵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转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实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执法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
下一步
卫健监督部门将持续跟进落实
确保“首违不罚”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引导群众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让执法环境更有温度
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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