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罚你没商量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6日,即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辖区内某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涉嫌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违法行为,我局就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我局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该企业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意识到自身的行为触及法律法规后,懊悔不已,并表示已经开展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今后将依法经营、守法生产。
上述案例选自 即墨卫生监督执法
小编提醒: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计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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